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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期,天生有缺陷的股权架构切不可保守治疗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1-08    人气:784
 

IPO前期,天生有缺陷的股权架构切不可保守治疗!

  前言

  关心税收动态的小伙伴一定还在回味着2021年12月31日朋友圈和各大头条热搜里连续发出的财政部和税总局联合公告。其中,与个税紧密相关的414243号,可以说是非常有意义地完美地阐释了总书记在2021年《求是》杂志上发表的关于“共同富裕”的讲话精神。如果说42号和43号公告让广大管理层(中层)欢呼年终奖和股权激励政策的延续,感受到税收政策的温暖,那么将41号称之为是资本逐利的“重磅炸弹”绝对是“当之无愧”。

  然而,一时间不知从哪里发出的类似“股权架构搭建无用、合伙企业无用、甚至税筹筹划无用”的言论立马占据了各种热搜头条,面对这种言论,小必提醒各位冷静下来灵魂三问:

  ①“当初设立合伙企业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核定征收?”

  ②“世上除了核定征收再无其他税收筹划可做?(咱可亲可敬的总理还天天开会提减税降负呢!)”

  ③“合伙企业权益投资不再核定,那公司的股权架构也可以直接“躺平”了?”

  以下,小必想从一个简单案例(源自现实的“浓缩版”)为大家叨叨下灵魂第三问——IPO前期,天生有缺陷的股权架构将有多可怕!

  以案释意-故事开端

  孙先生和孙太太经营悟空公司已余10年,凭着夫妇二人的勤劳、智慧以及过硬的人品,不断为悟空公司的业务奠定了稳定的上、下游渠道,公司发展进入成熟期,经营收入逐年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同时,悟空公司吸引了一帮愿意一起打拼奋斗的“得利干将”,不仅如此,孙先生夫妇还靠着多年的资本积累不断投资新的业务,设立了八戒公司、悟净公司等其他公司,分别经营与悟空公司相关或者不相关的业务。

  这里,我们简单画画孙先生夫妇的部分产业帝国图:

  产业帝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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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意-故事经过

  事件一

  悟空公司作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已经被当地政府纳入了辅导上市的范围,孙先生夫妇和各位“得利干将”们更是撸起袖子,铆足劲直奔北交所的大门。

  三师初步接触后,告诉孙先生,需要准备2亿的税收成本敲开交易所大门,原因是悟空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按账面净资产折股,账面原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共计10亿元,转为悟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时需要按20%计缴个人所得税。(大家可以想象孙先生听罢后的表情和内心的复杂情绪,哈哈)

  小必插播

  至于为啥股改折股时要按20%计缴个人所得税,请各位参考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针对孙先生的尴尬境遇,小必总结下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1.方法一

  按116号文件和80号公告的规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递延至5年后缴纳(即使这样,孙先生也觉得非常肉疼,上市后禁售期三年,三年到期后每年解禁减持还有比例限制,2亿元税金放到5年后,也不一定能有足够现金来源)。

  2.方法二

  在三师的指导下,只将达到上市要求的部分转增股本,其余放到资本公积里面,这样至少规避了政策上直接文字的要求。但,事实上,如果这样就能完美绕开116号文件和8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太低估ZJ的智商了,所以各地征管在这方面的处理上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对于原留存收益部分还是严格按照20%来计税,对于原资本公积部分区分属于资本溢价和非资本溢价,对于资本溢价的部分暂不征(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中性原则),对于非资本溢价部分还是按20%来计税(因为区分股改前后的资本公积实务中很难操作,这个环节如果不征,一旦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据政策,未来这部分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又是免税的,那就形成了税收征管的漏洞,永远也征不上了)。

  3.方法三

  与三师达成一致,只将达到上市要求的部分转增股本,对该部分转增金额按20%计税,其余部分还是按原处理方式在原科目下核算,即,会出现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上既有股本,也有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未来限售股解禁前转增或者送股按财税〔2012〕85号处理(减按50%计入所得,实际税率为10%),解禁后则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待遇处理。

  (这种操作能否实际执行,小必想着应该需要得到当地主管税局的大力支持吧!)

  4.方法四

  整体改制前先实际部分分红解决股东个税申报的现金来源问题,同时与当地政府沟通,作为支持企业上市,尽量争取财政返还。

  以上无论哪种方式,对于孙先生夫妇和悟空公司来说应该都不是最理想的方案吧,假如时光能倒流,小必相信,孙先生夫妇一定会在悟空公司刚刚进入成熟期,恰好有点微利的时候,至少搭建属于夫妻两的投资平台公司。即这样:

  调整后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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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此,夫妻两再不用为上市股改而发愁了!(为啥?各位请参考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间分红免税政策和国税函[2010]79号)

  事件二

  经过三师的前期尽调,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孙先生夫妇需将八戒公司装入悟空公司中,以悟空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实现整体业务上市。

  孙先生夫妇原以为不难,不就是在自己控制下左口袋到右口袋的事儿吗?三师又提出孙先生夫妇需要再准备4000万元税收成本,原因是八戒公司原始投资只有500万元,目前公司市值至少2亿元(按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缴20%个税计算差不多就大数4000万了)。孙先生夫妇又傻眼了,这还没有看到交易所的大门,4000万又要没了?

  小必插播

  以上适用的税收政策请各位自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IPO过程中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90%的情况都避免不了企业间重组,由于本案例中孙先生夫妇是直接由自然人持股,基本不适用任何企业重组的税收待遇(除5年递延外,参见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并且,不要过多寄予期望于解释“同一控制”和“穿透后实控人一致”之类的原因可以低价或者平价转让(原因是可以找找67号文件里面对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几乎所有税局都不会认可这种属于“其他”)。面临这种窘境,孙先生夫妇到底该如何处理?篇幅有限,小必就不再详细介绍了,大家可以多看看上市公司公告,总结下血的教训同时吸取精华,也欢迎来与小必深入讨论。虽然是“事后诸葛”,但小必还是想说,如果时光能倒流,孙先生夫妇分别在悟空公司和八戒公司刚刚进入成熟期,恰好有点微利的时候,搭建了投资平台公司,那么现在,就可以大大方方利用居民企业间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再也不用被4000万所难了(具体请各位参考著名的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

  事件三

  孙先生夫妇不能亏待了跟着一起打天下的兄弟们,IPO前一定会做股权激励;同时,IPO前还需要完成至少A轮融资。这时候,三师又提出来股权激励和外部融资平台该如何进入,增资还是老股转让,或是两者兼可有?

  孙先生夫妇早已被前两次事件搞得晕头转向,哪里还分得清该怎么做!

  小必插播

  篇幅有限,关于股权激励平台如何搭建,股权激励对被激励个人以及用于激励主体未来的税收待遇如何小必不做详细讨论(确实太复杂了,有兴趣的各位可以自行研究或者来与小必深入探讨),这里小必只想提,实现股权激励方式,无论是增资还是转让老股,都会存在与近期对外融资价格比相对较低的问题,那么低价增资会不会被视同股权转让(曾有宁波税局提出对低价增资征税的观点)亦或是低价转让老股能否直接适用67号公告中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在各地方执行层面都会存在争议。更要命的是,当孙先生夫妇想给自己留点“后路”的情况下,A轮融资有部分资金几乎只能通过转让老股给到夫妻二人,如果直接适用67号公告,再参考同类型上市公司的PE倍数(可以有折扣,但不能太夸张,否则影响上市估值),估计也能直接让夫妇二人被“当场晕厥”。这时候,小必还是不得不说,假如时光能倒流,在合适的时候,孙先生夫妇二人恰好就搭建了投资平台公司,也许还能好好想出“三十六计”。

  小必总结

  本期孙先生夫妇的故事就讲到这里了,小必简单总结下,各位,不要再“躺平”在合伙企业取消核定的“悲哀”中了,格局大点,重新省视下自己的股权架构,天生就有缺陷的情况下如果直接去IPO,将来股改、重组、股权激励和引进投资者都将会面临故事中的“必经之痛”,所以“长痛不如短痛”,尽早调整,切忌抱希望于“保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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