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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所指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31    人气:734
 

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所指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一些有扣除限额要求的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其中最普遍的当属招待费,而招待费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都会涉及。


  请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收入”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


  对于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两个限制条件,较小金额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额与可扣除额之间的差额需要所得税前纳税调增。实际发生额的60%一般都没有疑问,当然,实务中,笔者曾接触到有企业财务将可以扣除的金额填为:实际金额*60%*60%,这种错误着实让企业花冤枉钱,实属不该。


  但,对于收入的千分之五,或15%这样的限额,收入如何认定,实务中不少人有疑问,实际本问题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其中,文中所指《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如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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