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前处置存货税务处理 |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26 人气:619 |
企业注销时折价销售需要按照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注销时因存货贬值,故按照折价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是税务坚持按照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请问有什么依据吗? 解答: 您的问题涉及到如下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估计您们销售这部分存货的时候,没有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税务局要求按照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很有可能就是认为您们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比如,市面上相同的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您们的销售价格,税务局就会怀疑您们为了注销是故意低价“销售”商品,其实您们的商品早就不存在了(销售没有入账),因为这是很多中小企业的惯用手法,税务局也是心知肚明。 如果您们心中无鬼,且有切实的证据,也不怕税务局去查旧账,您们就可以跟税务局好好辩论和争取一番,否则就按照税务局要求的做吧。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