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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企业或个人"代持股"的风险和麻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13    人气:940
 

委托代持:无法忍受的痛


  前言


  现代市场环境下,国家出台了各种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税收方面也不甘落后,为了赶上时代发展潮流,很多人跃跃欲试,摩拳擦掌,准备成立企业,大展拳脚,开拓自己的事业。但是有时候现实比较骨感,由于工商限制等等原因,部分群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可能无法名正言顺地成为出资人或股东,于是只能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由别人(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持,来实现自己的理想。这不,A就属于代持大军中的一员。


  案例介绍


  A是著名作家,为人低调,现预成立B公司,但是又不想过于张扬,经过再三思索,遂与好友C商定,由C出面成立,但与出资相关的转让及收益权均归A所有。2018年6月,C出资设立了B公司,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了C的姓名与出资额,并办理了工商登记。两年后,C急用钱,在四处筹钱无门的情况下,C将B公司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为消除D的后顾之忧,C主动出示了B公司的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文件。2021年7月,C和D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变更了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自此,B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了D。


  A一直忙于写作,直到2021年9月完成之后,闲来无事,便想起去B公司视察下情况,这一看不打紧,公司已经物是人非,A差点被人赶了出去,经过询问得知公司现在的股东是D。A半信半疑,经过查实,发现公司名册和工商登记都是D,这才恍然大悟,自己竟然被人算计了。作为名震一时的作家,哪里受得了这个气,直接将C和D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C的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处分B公司股权给A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


  税收风险


  法院判决出来了,C终将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对于税收方面,A又将面临什么风险呢?


  1、纳税主体认定


  按照法律关系,隐名股东属于实际出资人以及股权所有人,在实际进行分红和股权转让时,应该作为实际纳税人申报纳税,但是因为要提供合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身份,鉴于证据提供上的间接性和复杂性,同时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物权所有者以名册登记为要件,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在企业代个人持有限售股的情况下,显名股东企业为实际纳税义务人,但是该文件执行有个大前提就是“股权分置改革”,那么除了股权分置改革外的其他情形,实际纳税义务人又将花落谁家呢?现行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


  2、重复纳税问题


  关于代持更名,代持分红,代持股权转让等等,因现行税收体系下无明确税收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地区的口径也不尽相同。


  厦门:根据厦税函[2020]125号,隐名股东如果是个人,则收到转付款时,不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隐名股东如果是企业,在收到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款时,因为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范围,则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根据12306问题答复,对于企业间股权代持更名行为,税法层面中,代持属于隐名股东借款给显名股东,更名行为属于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隐名股东的行为,因此股权更名行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根据12306问题答复,对于企业间股权代持更名行为,应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必总结


  关于隐名股东是否需要再次纳税的问题,虽然目前税务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12306的回复,基本上是站在需要再次纳税的角度去考虑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很多代持更名的情况也是正常纳税了的(比如山西潞安等)。如此操作,则隐名股东可能面临重复征税的风险,因此如果构成了代持关系,请尽量保留全部的原始证据(包括资金流、代持协议等等),关键时候也许可为自己争得一线生机。但是鉴于其不确定风险的存在,在进行股权代持时,各位小主也请谨慎行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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