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资料报送有新要求 |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5 人气:671 |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资料报送有新要求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并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股权激励,已成为不少企业为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Wind数据显示,截至12月1日,今年已有150多家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笔者提醒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关注69号文件规定的要点,及时合规报送相关资料,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根据69号文件,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除了69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外,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还需要在不同阶段报送各类资料。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之前(限制性股票为股票登记、并经公示后15日内)报送激励计划、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前应报送行权通知书或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无论是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均需按照69号文件规定要求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如果非上市公司符合规定条件拟适用递延纳税政策,还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根据《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实施股权激励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参照对非上市公司的要求报送资料,并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动情况。 69号文件明确,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需要提醒的是,股权激励报送材料的主体是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而非股权激励对象,即不论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对象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料报送。同时,此次报送资料不等于优惠政策备案。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能否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或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相关政策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仍需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如果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