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1 人气:563 |
中央法规: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加监管规定》指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明确三个等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地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