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联营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1 人气:528 |
问题:A企业与B个体工商户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A企业提供场地和设备,B个体工商户提供食材和劳务,双方共同承包某学校餐厅,由A企业统一收取营业款,双方按照30%:70%比例分配营业额,也按照此比例承担经营风险。请问上述经营模式能否定义为联营?如为联营模式,A企业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DJZ回复:(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类,其中对于合同型联营规定如下,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合同型联营具有以下特点:1、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主体;2、独立承担经营风险;3、联营主体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结合上述案例,A企业和B个体工商户符合合同型联营特点,属于联营模式。 (2)按照合同型联营模式特点,A企业在收到营业款项时,按照30%确认当期销售额和收入,并按照6%餐饮服务开具餐饮服务增值税发票;应分配给B个体工商户的70%营业额做代收代付处理,由B个体工商户按照餐饮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当期应税收入。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