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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过程中切记注意“无偿”带来的涉税风险!分享九种情形!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05    人气:469
 

无偿一


老板多个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参考二: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无偿二


企业向公司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若是无正当理由,存在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无偿三


企业向客户无偿赠送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以及存在代扣偶然所得20%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参考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偿四


老板个人名下办公房无偿给企业使用,存在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无偿五


无偿划转法人股权,若是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存在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


(2)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4)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无偿六


老板同一控制下的2家企业之间商品无偿调货,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在增值税上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局有权确定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上,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参考一:


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参考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无偿七


企业老板个人无偿赠与所在公司1000万元,存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八


自然人股东之间股权无偿转让,存在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十二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无偿九


企业老板或者员工个人的车辆无偿租赁给公司使用用于经营,存在车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参考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3月17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企业租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约定油费、过路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车辆保险费、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公用,都需要购买保险、缴纳车船税,因此,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二:


北京税务的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三:


江苏国税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四:


安徽国税: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参考六:


陕西省国税2020-03-07对相关问题也有答复: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七:


宁波国税答疑


问:如果老板的个人轿车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是否可行?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能列入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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