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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几点提醒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03    人气:504
 

2021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一文。该文件规定,符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该文件看似简单易懂,其实里面也有隐含的深层意思,纳税人如果不能全部透彻的理解文件,就不能很好的享受该文件的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该文件规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但在实务中,制造业企业经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有免税项目,有的有出口项目,因此,“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均应核算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内,参与判断企业是属于中型企业,还是属于小微企业;


  二、如果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除从事制造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兼营业务的,那么,兼营业务的销售额也核算在年销售额内,参与判断企业是属于中型企业,还是属于小微企业;


  三、兼营业务应缴纳的符合延缓缴纳的税费种类的,同样可以一同享受延缓缴纳。


  四、符合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果也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符合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果生产经营所得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比如像个人独资企业,选择延缓缴纳税费的,其延缓缴纳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2022年3月31日前的2021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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