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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控制(VIE)等构成关联关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01    人气:561
 

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对企业关联关系做出一些新的定性,从事国际税收、反避税、跨境关联交易事项的税务工作者应当了解。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是关于“放管服”领域的税收征管文件,其中文件第一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里第(一)至(五)款内容,对应“简政放权”的“放”;第二条“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里第(六)至(十)款,对“应创新监管”的“管”;第三条“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里第(十一)至(十五)款,对应“高效服务”的“服”。所以这个文件不是简单地推简化管理推广服务,还有加强监管的意思。


  在加强监管的条款里第(九)款对最新关联交易与关联申报情况进行了最新明确,定义了一种常见跨境经营和交易中的关联关系,“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1、文件定义了什么新的关联关系?


  以前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二条对关联关系的定义是以下七条: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以上七条主要是股权关系、股权关系基础上的借贷关系生产经营关系、人事任命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实质关系。


  本次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九)款把“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定义为关联关系。


  2、怎样理解新关联关系中的合同控制的“相关活动”?


  这个定义很容易让人想到典型的合同协议控制关系,即VIE架构中的协议控制关系。当然除了VIE架构外,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等复杂创新的金融关系。把握以上关系还应关注这种合同形式的控制关系不是类似于股权控制那样对企业全面实际控制才算关联方,只要达到对部分“相关活动”的控制即可。这对应实际中VIE协议中的经营咨询协议、独家咨询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具体协议关系,这些具体对某方面的协议控制关系不能简单认为等同于签订了全面接管协议。


  3、怎样理解“因此享有回报”,如果具有合同关系但没有取得收益回报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对于“因此享有回报”这个条件,可以理解为除签订合同协议外,还要存在享受回报的事实才能令关联关系成立。以VIE架构里的WOFE为例,WOFE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控制协议后,WOFE可以据此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那么假如VIE架构签订后没有支付这些款项,是否当年就不构成关联关系了呢?这个恐怕较难,因为我们知道签订VIE架构的最大好处是把境内经营实体纳入海外开曼(香港)上市主体合并财务报表,如果不能纳入,那么上市公司就是个空壳,在资本市场上没有任何价值,就无法实现股市融资,因此可以说VIE架构的最大回报就是使企业获得上市融资功能。从这个角度看未必需要实际支付关联方相关合同报酬就会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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