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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及核算问题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01    人气:521
 

实务中发现很多会计人员对(月)季度预缴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税会处理有问题,在此对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做简要的解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完全按照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调整事项对季度所得税申报进行调整。


季度预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项目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相比,要简练的多,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涉及到的纳税调整只包括为数较少的几个项目,如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等。但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照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方法,对招待费、资产减值、职工薪酬等等进行调整,调整项合计金额随意放于某个项目之内。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违反了税法规定。


2.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存在问题


不少财务人员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科目的使用不清楚,照搬年度申报所得税的方法,确认不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预缴所得税计提的坏账已经减少了税前利润,企业也据此预缴了所得税,并未对这类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增,不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然,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也存在此类问题,这会造成违反权责发生制的配比原则,重复计算此类差异,比如,计提坏账时,预缴所得税已经少计提和缴纳了当期所得税费用,未纳税调增,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出现贷方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所得税项下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都是减少的。




二、解决方法


1.非上市公司或中小公司


此类公司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不那么严格,可以按照简略的方法处理,即,按照(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的项目依次填列,对与年度汇算清缴相比存在的差异不做调整,也不确认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据此金额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当然如果前期确认了可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盈利,弥补了部分前期可抵扣亏损,则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转回。


2.上市公司或大型公司


此类公司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较高,在公司财务情况较复杂的情况下,如果简单按照上述1的方法,可能会造成较严重的不匹配现象。现举两个例子:①公司有对被投资方具有重要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了保证投资收益确认的匹配性和各期报表可比,不至于年终一次性确认过多投资收益,年中进行了投资收益的确认,这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可通过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进行纳税调整,而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能调整;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月(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能加计扣除,年终才能加计扣除,这影响所得税额也较大(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上述各种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差异,导致年中预缴当期所得税与年终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合理的做法应该是:①预缴所得税金额是法定的金额,要严格按照预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当期应该预缴的所得税;②在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完全按照汇算清缴的要求进行调整,这个金额是影响利润表的,是实际到年底应该确认的对应到本会计期间的当期所得税,这时对各类暂时性差异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方法与年终无异。由于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是税法确定,利润表所得税是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核算,季度时预缴所得税多于计提的所得税的,会出现科目余额表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借方金额,报表可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出现贷方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的是按照汇算清缴标准计算的所得税与预缴简略算法的差,即按照汇算清缴标准计算应该年终补缴的部分。


这样保证了税务上严格按照税法要求的金额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也保证了会计核算上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配比关系。当然这个方法也存在两个瑕疵:一是对一个会计期间的当期所得税费用需要按照预缴方法和年终汇算清缴方法做两次计算;二是从利润表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无法直观的了解本会计期间实际缴纳了多少企业所得税,当然利润表也不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这个瑕疵应该可以被理解。由于目前的年中和年末申报差异,难以有完美的方法,这可能是下一步税务系统需要优化的方面,目前看,可能在报表附注相应位置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一个较为恰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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