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之间借款,税务风险有多大 |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6 人气:691 |
今天,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母公司是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借母公司的钱,母公司能向子公司收利息吗,一般情况是做往来,不收利息,但是母公司利润低想收子公司的利息,子公司刚开始筹建怎么也是亏损,如果收了子公司利息,会有什么问题吗? 我跟他讲了一些,她后来的问题是: 这部分利息收入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吗? 收的利息收入母公司给子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也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是吗? 利率有啥影响? 我就来说一下 关联方,一定一定是重点问题,不仅仅在审计,包括财务,包括税务,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时不时的就自己给自己埋了坑。 尤其是转让定价,资金拆借,其中的税务风险,对于很多财务人员来说,可能模模糊糊的就进坑里了。 朋友的问题其实就是利息的问题,我们先从无息贷款说起。 比如benniar和猛牛公司共同成立了一个新公司B型猛羊公司,用来生产羊奶制品。 新公司发展业务的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很多情况下就是贷款了,新公司有时候在办理银行贷款的时候,其实很困难,那么benniar就给新公司进行拨款,通常也没有约定利息,毕竟是benniar和猛牛的亲儿子,这就是无息贷款。 这时候税务上我们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benniar公司作为贷款方,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应的猛羊公司,即使取得了利息的发票,进项税也是不能抵扣的。因为贷款服务发生的利息和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均不允许进项税抵扣。 同样的,我提醒朋友说一定还要关注利率问题。因为关联方一定逃不过的,所有人关注的一个点,就是价格。 如果你的价格比较低,低到不公允,不符合独立交易的价格,那就可能会被税务稽查调整,也就是税务中的利息收入可能会被调增。 一旦被稽查调增了,那么猛羊公司也不能把调增的收入对应的利息税前扣除,因为它压根拿不到任何相关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总结一下: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购进的贷款服务所发生利息支出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稽查可能会调增收入。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