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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的税务坑坑坑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6    人气:772
 

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景:


笨笨集团下有三个企业,分别是笨牛公司,笨羊公司,笨猪公司


由于资金的需求笨笨集团向银行贷款,然后再由集团分配给下属的三个公司使用。


这也是很多集团公司对资金管理的通用做法,统借统还,集中管理资金。


这时候问题来了,笨笨集团怎么交税?


其实这本质就是笨笨向银行借了款,然后再把钱借给下属的三个公司。




既然是借款,就要考虑利息。


利息有什么影响呢?


如果笨笨集团同时按不高于支付给银行的利率收取利息,笨笨集团所收利息是免征增值税的。


如果笨笨集团按高于银行利率水平,收取利息,那么就得全额缴纳增值税。


好像有点感觉了。


但是接受借款的那些关联公司,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都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




增值税完了就是所得税,毕竟我们是少有的两大税并行


对于笨笨集团来说,正常账务处理就好了,收到了利息确认收入,支付的利息确认费用。你就当作两笔借款来看待。


麻烦总是麻烦在下边,所得税的扣除咋办?


下边的三个公司支付给笨笨集团的利息,可以扣除吗?


我去搜了一个税务局的回答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目前企业集团之间的统借统还,其利息支出是否需遵循此规定的要求?还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放款项公司所得税税负不高于与接收款项公司所得税税负,其利息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或一个问法,企业集团之前的统计统还,金额超过了关联企业债资比2:1,其利息支出如何才能符合规定的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比例超过关联企业债资比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也就是,企业集团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所属下属的企业,认定为关联方借款。注意,这里会有一个是否被认定为关联方借款的问题。


认定关联方借款的目的,就是来看这些下属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受债资比例的限制的,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那么超过比例的都不能税前扣除吗?


其实这里我们关注的是集团企业有没有利用借款的行为,来转移利润,进行利润和税收的调节。


如何来判断他们有没有故意转移利润呢,其实就是看交税了,比如他们的税负是不是一致,地区有没有优惠税率,有没有优惠政策。


因为一旦有了优惠税率,有了优惠政策,就产生了差异,只要产生了差异化,差异有多大,利益就有多大,就很容易产生人为的调整。这跟税务筹划的本质是一样的。


如果没有故意产生税收差异的行为,而且也满足独立交易,那么,超过比例的贷款利息,这部分也可以扣除。


还有个例外,就是房地产企业,不受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可以根据实际的分摊到的利息来扣除。




税务的政策,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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