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12366的这个答复需要正确理解 |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6 人气:580 |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的优惠只能使用一次,是否必须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抵扣?可以在投资满2年的以后年度抵扣吗?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税和湛蓝: 首先,答复中“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且只能在满两年的当年结转”这句话存在瑕疵。笔者理解,答复可能要说的是“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且只能在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这个说法对吗?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衔接理解财税[2019]8号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与财税〔2018〕55号规定的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图片 财税〔2018〕55号第一条(二)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其中: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这里的满2年的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起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征管制度,其中,第二(二)规定: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即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条件,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不限于投资满2年的当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而财税〔2019〕8号文是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即是在创投企业转让投资项目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也就是个人合伙人分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当期,扣除对应投资额的70%,这样理解的话,扣除并没限定在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当年。 所以笔者理解,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财税〔2018〕55号文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取得股权(被投资项目)转让所得的当期,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当然,当期抵扣不完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