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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没有秘籍只有博弈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5    人气:723
 

1、武功秘籍与纳税筹划


对于税收筹划,财税人天然有某种情结。就像金庸小说里面的武林人士对于武功秘籍一样,有痴迷一样的情结。


财税人和武林人一样,希望某一天掉入一个山崖,要么被藏在山洞里面的高手传授一身武功(参加某次财税大师培训课程),要么获得一本绝世武功秘籍(购买某财税大师书籍),然后练就天下第一等功夫(练就一等一的筹划大法)。


基于财税人此种心理,市面上会有《纳税筹划宝典》、《纳税筹划降龙十八掌》、《纳税筹划36计》等等秘籍。要知道别人给你送上了一套秘籍,也埋下了人生的筹码。就如同金庸给庄聚贤(游坦之)一套《易筋经》,也同时给他日后的人生埋下了悲情的一笔。


就如同金庸给每一个武功都设置了BUG一样,没有哪一门武功是天下第一的。就如同吸星大法,看似是可以把武林中所有武功都吸为己用。但是吸星大法修练时需要先行散功。散功法门极为繁复,一旦内息不慎走入岔道,极易走火入魔。


武功和筹划一样,当你抱着不正确的思想去寻求,最终只会事与愿违。所以即便秘籍本身是正确无误的,若自己没有对武学道理理解透彻,再加上没有明师在旁边指导,也是危险重重的,如梅超风修习下卷《九阴真经》半身不遂,史火龙修习外门功夫《降龙十八掌》瘫痪不起,鸠摩智修习《易筋经》身心发狂,岳不群修炼《辟邪剑法》丧心病狂。


这和税收筹划一样,及时现在给你一本绝世税收筹划秘籍,但是你若对于税务的理解,停留在祖传的“算填报”(计算填表纳税),对于税务理论(税制设置、税法原理、纳税筹划原理)未曾了解,那么你就无法彻底理解书本上筹划蕴藏的原理。


同时超风修习下卷《九阴真经》半身不遂,而欧阳锋练习的《九阴真经》,虽然是有问题的,但欧阳锋对于武理的透彻,再加上自身深厚的底功,并没有出现半身不遂的状况。一定程度上来说,还开辟了原版《九阴真经》不一样的招式。


这也说明,只有深刻理会税法原理,就算遇到假大师,假秘籍,你可以在其招式和税筹案例中,找到问题点,从而发现更多的问题,为日后税筹提供方向。


所以对于武功秘籍或者财税秘籍,阅读时不一定要非常功利,直接奔着学完看完就节税几个亿的目标而来。就像《鹿鼎记》一样,当所有武林人士都在奔着获得《四十二章经》,练就天下绝世武功时,而你则是在这四十二章经中,用冷眼看到了每本书里面隐藏的地图,然后利用自己对于税务的理解,将每本书的地图拼凑为为最终的宝藏地图。


要知道,《四十二章经》表面上是一部佛经,其实它关乎大清宝藏,满人入关的时候,在关外藏了很多宝藏,而这部经书里就有宝藏地图。所以你奔着找武功秘籍的目的去寻找书,肯定找不到宝藏。如果你对于税务筹划,奔着找到一本税务筹划秘籍,那肯定是找不到的,如果你在带着自己的领悟,结合实际经验去看税筹书,说不定就可以找到属于你自己的税筹“宝藏”。




2、增值税筹划的认知


关于增值税纳税筹划,较之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其筹划空间较小。在真实账务情况下(一套账),关于增值税筹划其实不外乎这几点:


1、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永久消除与避免(商业模式下的税收优惠)


2、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暂时推迟(纳税义务时间安排、进项抵扣时间安排)


3、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减少(合同控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进项税额安排、其他增值税政策利用等)。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永久消除与避免,此办法更多的需要重构商业模式,否则不存在交易已经发生,合同已经签订,然后存在一种筹划办法,可以不需要交税的。而是需要从交易之前,对于交易在税务上进行构建。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暂时推迟,此时更需要关注合同控税,在合同中结合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安排。比如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比如进项税抵扣,在勾选认证方式下,有的企业改变传统凭收票抵扣,选择按照勾选平台显示即抵扣,在大型集团更多的是基于资金时间的考虑。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减少,有纳税人类型选择,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折扣销售,利用特定税务概念的模糊性等等。


关于利用特定税务概念的模糊性,这个其实就是利用目前税收政策解释混乱的问题。对于一个税务上的名词,我们首先需要区分会计和税务概念,然后税务概念上又分为增值税概念和所得税及其他税种概念,最后对于税法界定不清楚的,其他法律法规是否参照。


在《欧盟增值税发避税法律问题研究》书籍里,作者也提到增值税概念模糊问题:比如享受低税率的农机概念,根据目的解释和缩限解释,农机之所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与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有关,因此只包括整机,而不包括与农业重生产者不直接相关的农机零部件。而问题是如何界定农机整机或零件,特别是考虑到农机也存在大农机和小农机之分,用于装配大农机的小发机否属于衣机,同时小农机与农机零部件也如何区分。这些问题目都没有专门的规定予以界定。而随着农业和科技发展,各种形式的新型农用设备不断出现,这无疑会增加农机概念的模糊性。而国家务总局以通告发文的形式(2014年-12号),明确特定设备是否属于农机范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样,纳税人往往会利用农机概念模糊性,将一些农机零部件销售也归为农机销售。此外,纳税人至将法规明文规定不属于农机范畴的农用汽车和机动渔船通过各虚假手段将它们混入“农机”。




不管何种筹划,都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在合同的基础下,根据增值税发票管控,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合理安排。其中真实交易和合同非常之重要,没有这个前提,那么所有的筹划可能就是偷漏税。




虽然我以上说了增值税筹划的方向,但是我们对于增值税筹划,首先要明白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作为链条税,通俗讲就是打麻将,上下游都需要兼顾,麻将桌不会是赢家或输家。你的销项就是别人的进项,你的进项就是就是别人的销项,所以需要站在博弈论角度来考虑增值税筹划,除非你商业上站有绝对的话语权,否则一个筹划必须兼顾其他方利益。


就拿大路上大家都都知道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筹划来说,不少人认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选择纳税人类型,这就是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差别方法。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我们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商业不是自己和自己玩,你认为你可以根据业务量选择纳税人类型,实际上还真不一定。如果你的商业客户都是一般纳税人,且规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小规模自开或代开),那么你按照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差别方法有意义吗?


所以增值税筹划,必然是站在博弈论角度,综合考虑多方出发,吃独食的行为,除非你是行业话事人。


3、案说增值税筹划


大白话案例: 深圳特发集团一地产项目(特发和平里项目),通过整体转让(关于特发和平里项目商铺整体销售公开转让的公告)给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然后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对外进行销售。深圳市**德控股找到深圳深**财税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后因纳税筹划未达到预期,引发官司。




税案简介:


深圳**商财税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日期:2020-10-30,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深**财税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答辩:


原告仅提供了第一版税筹方案,未提供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未履行合同义务,另外原告第一版税筹方案仅涉及到收购及销售,未涉及改造、处置和出租;2、原告提供的税筹方案完全不适用涉案项目,税筹方案水平低下,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并不认可原告提供的税收方案。


被告结合项目特点对原告的四点税筹方案,回应如下:


(1)特发和平里项目,属于并购项目,不属于包销项目,没有办法减少流转环节由特发集团直接与业主交易,涉案项目是被告从特发集团整体收购全部底商,包装改造后进行销售,特发集团的交易对手是本案的被告而非业主,特发集团不可能按照被告的指示将物业过户给业主。


另外和平里项目收购资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收购的物业全部过户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被告售出物业后,光大信托在收到其对应的融资款后才会同意将物业从光大信托控制的项目公司名下转至业主名下,以上两点信息原告明确知道,但仍然提出完全无法操作的由特发集团过户给业主的税筹策略;


(2)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500万元以下,但和平里项目几乎所有的物业销售价格都在500万元以上,原告所提第二条策略,从避税和开票的角度,根本没有任何操作可能性,另外从物业销售的角度被告出售物业后,应在与买方约定的时间内过户,不可能集中批量过户,即使税务局那边可以操作批量过户,被告也不可能集中批量过户,最后这种策略不是税务筹划,而是明显的逃税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3)和平里项目收购资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收购的物业全部过户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原告所称利用个人转让商铺的方案没有操作性,光大信托不可能允许物业从特发先行过户至指定的自然人名下;


(4)原告提供的第四条策略及抵扣进项是常规的税务操作,不属于税务筹划的内容;3、第三笔款项5万元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无需支付第三笔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


《财税顾问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税筹服务,向被告提交了《特发和平里项目税收方案》、《特发和平里项目税负计算表》,被告确认收到方案,但主张其已在两次评议会上提出口头异议,否决了原告方案。


现原告确认被告未书面认可方案,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已通过其他方式确认方案,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院采信被告关于其已否决原告方案、后续服务费30万元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张,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30万元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深**财税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关键点就是对于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达到预期。根据“被告结合项目特点对原告的四点税筹方案回应”,我们尝试还原下纳税筹划方案。当然因为具体税务筹划方案看不到,以下分析仅仅是个人分析,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实际为准。


首先我检索到特发集团当时的转让公告:


关于特发和平里项目商铺整体销售公开转让的公告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卖人”)是特发和平里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拟采用整体销售方式公开转让本项目项下的商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路与布龙路及民塘路交汇处,分为两个地块,注册名分别为“和平里花园I期”(以下简称“I期”)和“和平里花园II期”(以下简称“II期”)。I期商铺共112间,总建筑面积为13519.24平方米;II期商铺共38间,总建筑面积为2354.33平方米。


4、转让标的现状:


(1)各产权独立的商铺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2)各产权独立的商铺均无抵押。


也就是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取得项目,是属于并购项目,不属于包销项目,没有办法减少流转环节由特发集团直接与业主交易。那么按照增值税流转,必然是特发集团-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商铺购买者,不可能筹划为跳过**德控股,将增值税流转环节筹划掉。那么税筹中介,提出“由特发集团过户给业主的税筹策略”是存在问题的。


在裁判文书中,筹划方案第二点应该涉及利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也就是前期500万以下,选择为一般纳税人。但是根据被告提出的意见(和平里项目几乎所有的物业销售价格都在500万元以上),这似乎也是无法实现的。还好此项目的增值税下游是商铺个人,所以利用纳税人身份这一策划原理上可行,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业务,业务就是商铺可能售价都在500万以上。


筹划第三条:“和平里项目收购资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收购的物业全部过户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原告所称利用个人转让商铺的方案没有操作性,光大信托不可能允许物业从特发先行过户至指定的自然人名下”


这一点的筹划方案,就是特发集团先把商铺转让到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名下或者个人名下。然后在从所控制的公司名下或者个人名下操作到商铺客户名下。这种筹划办法呢,其实实务中也有,相当于把增值税链接拓长,可以是利用增值税关联关系的办法。




但是税筹不只是税法理论,税务条款,还要结合业务,业务。什么是业务?在这里业务就是“和平里项目收购资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收购的物业全部过户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在这种业务实际下,怎能操作呢?


此处根据裁判文书网上被告(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的裁判文书,提出以上分析,但是因为筹划细节未知,不对原被告进行评价。如果被告(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所诉信息存在错误,那么分析也可能存在问题。


以上案例主要围绕增值税进行筹划,要我说原被告其实都存在问题,一来增值税筹划这件事情,和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筹划不同,增值税筹划空间有限,并不是那么容易。交易已经发生筹划为不交税不可能,筹划为少交税,还要结合交易对手对于进项取得情况分析。二来在双方接触时,对于整体项目是否有个整体的概念,企业一方自己至少业务与税筹的空间,中介至少要清楚企业业务和税筹的落地可能性。


此时有人肯定会说:增值筹划围绕着纳税人类型、企业-个体户过渡等办法,都是没有玩明白纳税筹划,要从商业模式上去下手。


那么以上案例,如果用商业模式去筹划怎么办呢?  有人可能想到“以租代售”,也就是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对商铺进行出租不进行售卖,或者以租代售。


所谓的以租代售方式就是将空置的商品房进行出租,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期内买所租的房,即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房租,可以抵冲部分购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获得该房的全部房产权;


这种“筹划”其实已经被不少人运用过了,不仅法律上存在风险,尤其是你设定租赁期限二十年以上的。


而且税务上也是有问题的,根据根据财税【2016】36 号有关应税服务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所以“以租代售”方法,还是有可能被认为是销售不动产而不是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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