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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取得划转地,缴契税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1    人气:727
 

企业吸收合并中取得国家划转地是否需要缴纳出让金及契税


  咨询对象:云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10-18


  问题内容:


  您好,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现在子公司账上有一块无偿取得的国家划转土地,母公司吸收合并后取得该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出让金、契税、土地增值税,谢谢。


  答复机构: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因此,综上所述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针对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的问题建议您直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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