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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政策依据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25    人气:546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外,一般纳税人(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 购进农产品用于园林绿化种植,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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