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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利润转给业主、投资者,需要还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16    人气:626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即利润分配分红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总有人会产生混淆,认为应该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一道所得税后,利润分给个人时需要再缴纳一道分红个人所得税。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产生的利润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当公司实际分红给个人时,再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企业产生利润,当年利润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需要立即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只有当分红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支付股息红利并不仅仅指实际分配支付红利给个人,也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的情形: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业主、投资者按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内先预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是等到分红时才缴纳,同时在分红到业主、投资者时不需要再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代扣代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是以业主、投资者的名义直接申报,缴纳是以业主、投资者的银行账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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