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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优惠不能部分放弃?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13    人气:42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今年上半年纳税人来电咨询的涉税问题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纳税人在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时,对三方面实操问题关注度很高——能否部分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可否选择开始享受免税的时间,享受免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这三方面问题的咨询量达到2.8万次。笔者结合其中的典型问题进行解读,供纳税人参考。


  免税优惠不能部分放弃


  “目前我们公司正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由于部分客户要求提供专用发票,我公司能否放弃部分免税优惠,就开具专票的业务缴纳增值税,其他没有开具专票的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实践中,一些纳税人基于商业合作、市场拓展等考量,有时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后,主动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等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或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经放弃,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税和免税。也就是说,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一旦放弃享受免税,就是全部放弃了,不能部分放弃。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对此,笔者建议纳税人,应当对税收优惠、市场合作、业务经营等各项因素进行统筹考量,在详细测算和深入分析基础上,妥善作出决策。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自主选择优惠享受起始时间


  “我们公司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可以选择何时开始享受吗?已开出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统计,纳税人还有不少类似的疑问,比如,企业由于前期疏忽没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享受优惠;企业已向客户承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选择这笔业务先开具专用发票,之后再开始享受优惠。


  对于这类疑问,9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内,自主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具体操作上,要按照完整的纳税申报期来选择,即按季纳税的纳税人,可以自某季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按月纳税的,可以自某月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


  举例来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该公告在2021年3月发布,假设某从事图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2021年1月~2月该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其可以选择从3月1日起开始享受免税,1月~2月销售图书取得的收入进行申报缴税;也可以选择从1月1日起开始享受免税,需要其将1月和2月已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进行追回处理。


  享受免税优惠不能开具专票


  “我们公司符合免税政策条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提醒纳税人,在发票开具要求上,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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