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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董事费是否要取得发票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09    人气:636
 

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董事费对于企业来说,属于管理费性质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董事费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费用,都不得作为董事费支出,而应按规定的标准有限度地列入成本费用。


  董事费对于董事个人来说,属于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前扣除合法凭据上: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可以工资造表方式作为合法税前扣除凭据;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属于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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