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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灵活转化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09    人气:520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投资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手段。在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应当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应当尽量增加享受减免税期间的所得,而减少正常纳税期间的所得。从支出的角度而言,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尽量减少开支,而在正常纳税期间则应当尽量增加开支。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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