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决策与纳税筹划 |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09 人气:597 |
纳税筹划思路 融资决策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融资决策需要考虑众多因素,税收因素是其中之一。利用不同融资方式、不同融资条件对税收的影响,精心设计企业融资项目,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收益最大化,是纳税筹划的任务和目的。 融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融资是企业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融资决策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业绩。融资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企业活动,其对经营收益的影响主要是借助于因资本结构变动产生的杠杆作用进行的。资本结构是企业长期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比例构成关系。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 (1)融资活动对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2)资本结构的变动对于税收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 (3)融资方式的选择在优化资本结构和减轻税负方面对于企业和所有者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从金融机构借款、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企业自我积累和企业内部集资等。不同融资方式的税法待遇及其所造成的税收负担的不同为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 企业各种融资渠道大致可以划分为负债和资本金两种方式。两种融资方式在税法上的待遇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通过负债的方式融资,负债的成本——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股息或者红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仅仅从节税的角度来讲,负债融资方式比权益融资方式较优。但由于各种融资方式还会涉及其他一些融资成本,因此,不能仅仅从税收负担角度来考虑各种融资成本的优劣。下面我们分别分析以下几种最常见的融资方式的各种成本: (1)发行债券越来越成为大公司融资的主要方案。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用以记载和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称为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由于筹资对象广、市场大,比较容易寻找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整体收益的方法。另外,由于债券的持有者人数众多,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担,避免利润过分集中所带来的较重税收负担。 (2)向金融机构借款也是企业较常使用的融资方式。由于这种方式只涉及企业和金融机构两个主体,因此,如果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就可以通过利润的平均分摊来减轻税收负担。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有可能受到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规制。但绝大多数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是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很难利用关联关系来取得税收上的利息。但由于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这一融资方式比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的方式在税收待遇上要优越。 (3)企业以自我积累的方式进行筹资,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无法满足绝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要。另外,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自我积累的资金由于不属于负债,因此,也不存在利息抵扣所得额的问题,无法享受税法上的优惠待遇。再加上资金的占用和使用融为一体,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也比较高。 (4)发行股票仅仅属于上市公司融资的选择方案之一,非上市公司没有权利选择这一融资方式,因此,其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与红利是在税后利润中进行的,因此,无法像债券利息或借款利息那样享受抵扣所得额的税法优惠待遇。而且发行股票融资的成本相对来讲也比较高,并非绝大多数企业所能选择的融资方案。当然,发行股票融资也有众多优点,比如,发行股票不用偿还本金,没有债务压力。成功发行股票对于企业来讲也是一次非常好的宣传自己的机会,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其他方面的诸多好处。 一般来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间借贷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 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联合经营来进行纳税筹划,即以一个主体厂为中心,与有一定生产设备基础的若干企业联合经营。比如由主体厂提供原材料,成员厂加工零配件,再卖给主体厂,主体厂组装完成产品并负责销售。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成员厂的场地、劳动力、设备和资源进行规模生产,提高效率,另外适当利用各成员厂之间的关联关系,可以减轻整体的税收负担。世界性的大公司都是通过这种全球经营的方式来获得最佳的经营效益的。国内企业也可以适当借鉴这种联合经营的方式。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8条、第1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