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范围,一文讲清了! |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06 人气:451 |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税款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企业所得税不能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 1. 汇总纳税企业。 2. 上市公司。 3.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5.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7.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四、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 1. 个体工商户建账核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蜀湖湾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5956579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