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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洼地“将何去何从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31    人气:821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十九)规定,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紧接着,2021年4月2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综上可见,国家层面已经剑指“税收洼地”,并且将税收洼地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一并放入重点防控和监管领域,可以预见未来利用税收“洼地”进行简单粗暴的、浑水摸鱼的、人人可做的纳税筹划操作会逐渐被市场所淡化,因为纳税人出于自身风险性和安全性的考量,势必会选择基于自身股权架构、商业模式、组织形式、经营理念等综合因素考量具有长远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的税筹方案。笔者基于以上预判,接下来从税收洼地的定义、类型、政府的调整动态和方向、税务监管态势、税收“洼地”未来走向、未来税收“洼地”利用应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来为大家展开论证分析。

  (一)什么是税收洼地?

  税收“洼地”本质上是区域间财政和税收政策的竞争,地方和中央财政利益的博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国家转移支付问题的存在,经济负担重的地区为了招商引资给予投资人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当某一地区启动税收“洼地”政策后,其他地区也不甘落后,纷纷效仿实施,在滚雪球的效应下,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蔓延,迅速形成了全国各区域内以核定征收+财政返还(奖励、补贴)、委托代征+财政返还类的税收洼地政策。譬如说:近年风靡全国大街小巷的个独核定热潮。

  但凡事树大招风,过犹不及,鉴于增值税的可抵扣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性,税收“洼地”政策势必会影响正常的资产资源配置,冲击增值税抵扣链条和整体税收征管秩序;也会导致企业的资源和利润转移。笔者认为这也是”税收洼地“被纳入重点监管领域的深层原因所在。

  (二)税收洼地类型

  目前市场上税收“洼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核定征收型税收洼地类型

  2、财政返还型税收洼地类型

  3、委托代征型税收洼地类型

  实务中,以上几类税收洼地类型以或单独、或叠加的方式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

  (三)政府未来调整方向

  未来政府对税收洼地的管控和调整方向预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取消不合规的”委托代征“

  2、暂时取消税收洼地型”招商引资“(阶段性合规化、规范化整顿)

  3、改变”招商引资“的商业模式(从税收优惠型回归资金支持型、人才支持型、政府补助型等)

  (四)税务机关的监管态势

  未来税务机关的监管方向预计依然会沿着“实质性经营”+”互联网信息互通“+”后台大数据分析监督“的路子来进行管控和稽查,对于纳税人而言,关注的重点应该放在“实质性经营”上。后续税务机关在核实实质性经营时,考量的因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票公司与受票公司税负是否相同?

  2、是否有办公地址?

  3、是否有办公人员?

  4、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

  5、开票公司服务对象数量是否具有合理性?

  6、业务实质、交付成果是否与开票金额相匹配?

  (五)税收“洼地”将何去何从?

  监管态势趋严的形式下,税收洼地究竟将何去何从?笔者认为当下不会“一刀切”式的直接取缔“洼地”原有政策,“洼地”政策依然会过渡性的延续下去,并且依然会有新的地方性应对政策出台,对于原有“洼地”个独税收核定等招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新招商方式,笔者预计会呈现以下发展态势:

  1、原先已成立的个独

  (1)留存,保持原政策、但规范业务(向实质性经营靠拢、预防风险)

  (2)留存,取消核定、返还(缓解矛盾、避免撞枪)

  (3)注销(以绝后患)

  2、新招商政策动向

  (1)变更原税收核定模式,以”政府补助“等形式招商

  (2)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对投资企业落地服务(办公场地、人员安置)给予更多便捷优惠举措

  (3)加大对企业实质性经营的监管审核要求,提高企业入驻园区门槛

  (六)未来税收“洼地”利用应注意事项

  其实税收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利用税法的特殊规定及条款,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的安排和调整,而带来的税款节省。至于利用沦为大街上人人叫卖的、人人可做的“个独核定”来进行税收筹划方式,是无法“一招鲜、吃遍天“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的,也无法从根本上满足纳税人出于安全性考虑下的税收筹划需求,从根本上来说,未来的纳税筹划方向是由纳税人基于”长远考虑、成本最低、防范风险、落袋为安“的核心诉求而决定的。笔者认为,未来的纳税筹划方向势必会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纳税人选择主动而为(由”事后弥补型“向”事前规划型“转变);

  2、必须有税收政策、法规的相关依据;

  3、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必须做出相应安排和调整;

  4、一定程度上借助新技术、新工具落地;

  5、必须能带来税款的节省;

  6、寻求专业财税咨询机构、人士支持和赋能(术业有专攻)

  另外笔者建议,在未来税收”洼地“的选择上,一定要有对政策持续性、兑现稳定性、操作安全性上的考量。尽量选择带有国家宏观调控意志、国家战略布局色彩、国家单独出台税法文件的”国家型税收洼地“,在对“地方型税收洼地”的选择上一定要慎之又慎。总之,是否满足”实质性经营“条件会成为未来纳税人利用税收“洼地”落地税筹方案的一条红线。对此笔者整理了目前部分“国家型税收洼地”,以供大家参考。至于“地方型税收洼地”可谓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到处都是。笔者在此不再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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