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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设备用于出租如何账务处理?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7    人气:1001
 

我司是设备代理商,从厂家(甲)那买入一批设备,转租给我们客户(乙方)。


  我们跟乙方签订的合同,租用三年。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我司)所有,承租方(乙)有产品使用权和转租权。租金分4次收。同时使用期间承租方(乙)有优先购买权。


  这样我出租方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解答:


  购入设备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外出租时,根据企业执行准则不同,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执行新租赁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银行存款(首笔租金和押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对应的税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等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设备


  2.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按期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提前购买租赁物:


  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说明:对于押金通常在最后一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抵减。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会计处理,未做具体规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原则,对于通过以“融资租赁”形式销售设备的,可以参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处理。


  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1.租赁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首笔租金或押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租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的税额)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首笔租金对应的成本,按比例结转)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剩余租金对应的成本)


  贷:库存商品——××设备


  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中并无“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科目,企业可以按规定增加,也可以不增加而继续在“库存商品”中核算。


  2.按照约定时间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比例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3.最后一期租金收取或提前销售:


  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比例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期付款购进或销售商品,都不需要考虑是否包含融资成分,不需要确认融资收益或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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