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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后附哪些凭证是必需的?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1-09    人气:1135
 

问:业务招待费后附哪些凭证是必需的?


  解答: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实务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很多公司将老板及员工个人消费经常放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


  一般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既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大原则,又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限额标准。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真实性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要求企业申报扣除时,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一般来说,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有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企业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据此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从而不准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要求企业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客观的证词等。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网上流传的,有的地方税务局要求企业提供业务招待费的“点菜单”等,其实都是为了查证相关业务招待费发生的真实性。


  2.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税务部门虽然没有定量指标标准,但一般会采用商业常规作为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根据公开的税务稽查案例,对于企业向股东或其近亲属等,报销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或赠送礼品等,其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限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业务招待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不是直接相关,则不得税前扣除。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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