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实操问题 |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28 人气:781 |
一、要不要给合伙人申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而且练练在公号文及课件中已经重点讲过了。 但是这几天一共有四位网友向练练咨询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给合伙人发了工资,那么我们给他们申报了工资薪金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我们也照样申报了,这样应该可以吗? 练练一开始回复这些问题时,都非常耐心解释说合伙人只有经营所得,但他们又会反问,他们刚接手这个工作,之前的会计是这样做的。之前的会计做错了,就不能一错再错,否则看我的公号文或听我的课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问这类问题的网友要不就是刚入行,要不就是非财会人员,否则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因为类似这样的问题练练回答得太多了。 现在我改变了回答方式:如果律所财务一定要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报工资薪金的综合所得,那么核算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时,不可以税前扣除,存在多缴税款的可能,如果律师事务所一定要这么做,也没人强求,因为他们大概愿意多交个人所得税款。 示例1:A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律师2021年取得收入20万元,其中A律师事务所给张律师以工资的形式一共发放了15万元,以其他方式发放5万元。那么这15万元是不能以工资薪金收入申报综合所得的。申报经营所得的收入只能是20万元。 二、有位网友XIE问我,由于他在申报提成律师(严格来说,除了合伙人律师,其他律师都可以认为是提成律师)的工资收入时,未扣除30%办案费部分,导致多缴个人所得税款,现在提成律师提出了这个问题,要怎么做呢。这种情况当然是更改申报表了,多缴的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时退回税款。 示例2:A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李律师,假设A律师事务所实行提成律师30%办案费的核算口径, A律师事务所财务在给李律师申报工资薪金时,在【其他扣除】项下【其他】填写15*30%=4.5万元。那么这15万元扣除4.5万元后的收入为10.5万元。 所以精明的提成律师如果发现财务在申报工资薪金收入时未扣除30%的办案费,是完全可以提醒律所财务更正。 再次提醒:合伙人是没有30%办案费用扣除的,合伙人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然后税前扣除。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