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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攻略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07    人气:939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政策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


  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名单:


  财政局、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名单:


  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9号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公布名单,以浙江省为例:


  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1-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第一批:浙财税政[2021]13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1-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第二批:浙财税政[2022]5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1-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认2021-2023年度有关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其余各省详见各省财政厅、税务局官方网站,对公益性企业是否在扣除名单存疑的可致电当地12366进行问询。


  特殊情形——100%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


  一、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二、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注:若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发生上诉支出,尚未扣除或少扣的,注意追溯期限,及时申报追补。


  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名单:“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2.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捐赠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五、向2022年杭州亚运会的捐赠


  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统称为亚运会。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热点问答:


  1、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例】境内某公司2021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捐赠相关支出如下: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21万元,且取得可扣除合规票据;


  (2)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了30万元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200×12%=24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21万元,可以扣除21万元,同时向脱贫地区捐赠的30万元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总计为21+30=51万元。


  2、公益性捐赠手续税前扣除应该取得哪些资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另外,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合规票据注意点汇总如下:


  (1)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为合规票据,废止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合规票据的规定,但在2020年5月31日前开展的针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仍应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扶贫捐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否则不予据实扣除。


  (3)疫情捐赠: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4)冬奥会、亚运会捐赠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证实捐赠的真实有效性。


  3、公司发生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与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扣除顺序上有什么要求?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提醒:实际操作中注意追溯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笔者综述:


  笔者认为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企业捐赠时要注意捐赠的渠道、方式和票据,一般规定中直接捐给街道,受捐人等都不能扣除,全额扣除中直接向医院捐赠的应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其余捐赠也应有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同时在捐赠前核实相关组织机构是否在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不确定的可咨询当地12366查询。


  政府近年来出台了许多有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极大的鼓励社会力量介入公益性事业,相关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企业快快跻身其中,助力公益慈善事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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