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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真能实现两次全额加计扣除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08    人气:861
 

目前,大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设备、器具是否两次加计扣除的问题仍有疑问。所称两次加计扣除指的是,高企新购入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就税前扣除部分加计扣除,以及高企新购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能实现两次全额加计扣除,也就是高企新购设备、器具连本身原值在内可实现300%的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固定资产如何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新购入设备、器具作为固定资产本质是通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这个过程通俗说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通常使用年限平均法(加速折旧法也有,实务当中用的不多)。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情况下,准则计提折旧通常小于税法允许折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当期少缴税,以后多缴税。同时,固定资产在核算上很少有一次计提折旧的做法,除去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通过“专项储备”在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一次计提折旧;而固定资产一次计提折旧效果上虽和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相同,前者作为会计处理,后者是税务处理,两者并不能混同。


从申报情况来看,固定资产这部分原值通过税务处理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预缴主要通过填写《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相关附表行次填报实现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




高企新购置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和用于研发活动税前一次性扣除区别是什么


高企新购器具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新购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问题,实质是将新购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还是非研发活动的事情:会计处理上选择将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研发费用,通常不会计入生产经营费用;选择计入生产经营费用,亦不会列入研发费用。


选择完全进行非研发活动或者研发活动,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实务中,更多情况是新购器具设备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新购置设备、器具在既用于研发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在税前扣除基础上如何加计扣除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器具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同时,企业应对其设备、器具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公告施行之前,购进仪器设备用于非研发活动是不能加计扣除的。28号颁布以后,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器具、设备,可不论是否用于研发活动,不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不分最低折旧年限,均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目前,高企的这个新型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适用到今年年底。




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真能实现两次全额加计扣除吗


至于《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第十问的解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作为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所表达意思应该是,新购器具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不受是否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并没有说可以全额两次加计扣除。而对于新购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和用于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一次性扣除虽然可以有并存的情况,但加计扣除部分绝不可能就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加扣两次,毕竟这个新购单位价值的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是加计扣除的前提和基础,固定资产原值金额也就那么多,无论用在研发活动,还是非研发活动,加扣部分总额也不会超过该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额。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不能实现两次全额加计扣除。


比如,2022年10月20日,某高企业企业新购入单位价值500万生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10年,购入即投入使用,会计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的数据假定相同,全部费用化处理)。该设备有用于生产产品的情况,企业按照实际工时法进行分配:税前扣除上,研发活动分到300万,生产分到200万。那么,新购设备用于研发活动的部分税前一次性税前扣除、加计扣除为600万(300+300),新购设备进行生产的,税前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为400万(2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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