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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实务问题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08    人气:735
 

一、工程总包方跨地级市施工项目就地预缴增值税,分包方未跨地级市的不需预缴,总包方预缴时能否扣除该项分包款?


可以扣除。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的条件,即可扣除分包款就地预缴。二是就地预缴是财政预算地区间分配的要求。未跨地级市的分包方就地申报纳税,未减少当地的税收实现。




二、工程总包方跨地级市施工就地预缴增值税,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不需异地预缴,总包方预缴时能否扣除分包款?


可以扣除。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的条件,即可扣除分包款就地预缴。17号公告未规定该情形不得扣除。二是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免征增值税,是政策性减免,不应因此影响总包方扣除分包款预缴的政策规定。三是机构地、施工项目地均未实现增值税税款,不需考虑财政预算地区间分配的问题。




三、建安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已异地预缴的可以由预缴地税务机关退税,建筑服务其他情形的多预缴的能否在预缴地申请退税?


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目前,建筑服务预缴地的退税,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预缴的已预缴税款的退税。




四、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施工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按156号规定,施工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扣除分包款,按取得的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计算预缴。


如果是适用25%基本税率的,相当于按收入的0.8%折算应税所得额异地预缴;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换算为5%的,相当于按收入的4%折算应税所得额异地预缴;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换算为2.5%的,相当于按收入的8%折算应税所得额异地预缴。


显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异地预缴比例相对较高,甚至可能超过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五、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异地预缴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据实计提时,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 如异地已预缴5万,该季度应纳所得税额(主表第11行)为6万的,计提所得税费用6万,机构地实际缴纳1万。


2. 如异地已预缴5万,该季度应纳所得税额(主表第11行)为3万的,计提所得税费用3万,机构地不需缴纳。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2万,可留待下季度抵减或年度汇缴时多退少补。


3.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因外地施工按照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在机构所在地季度预缴时,填入主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在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时,填写到汇算清缴主表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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