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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救济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29    人气:754
 

问:企业救济金是什么?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用人企业在福利待遇类赫然写着:企业救济金。像这种救济金是什么?一般需要怎么申请,或者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得到?


  解答:


  企业给员工发放救济金,属于“职工福利费”内容之一,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在实务中,“企业救济金”应该就是上述规定中的“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主要就是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或工费经费中支付的一种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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