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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养貂是注册什么类型比较节税呢?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01    人气:847
 

问:个人投资从事养貂,购买小貂和饲料等都是从农户处购买,无法取得发票,现在是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比较好呢?客户是外贸出口企业,销售的主要是貂皮(生皮)。


  解答:


  一、增值税问题


  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自产自销的貂皮(生皮)属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


  纳税人享受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的注册类型是没有限制的,因此从事养貂销售貂皮(生皮)在增值税方面是没有限制的。


  二、所得税问题


  此处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这些注册主体不需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涉及到“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机构需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公司分红的时候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注册非法人类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为养殖业的养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注册公司制企业


  1.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养貂项目,属于“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第二项规定:“(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养貂项目只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企业的个人股东,取得公司的股息红利的,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个人投资养貂项目的,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是比较节税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而注册公司制企业不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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