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在建工程投资入股,被投资方支付补价案例解析 |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04 人气:799 |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与B公司投资设立了C公司: 1、2018年A公司预付征地款给某乡镇政府300万元,乡镇已经完成征地工作,A公司挂账“在建工程-预付征地款”。年末A公司将200万元作为A公司应投资C公司的股权款(首期应出资200万元),剩余100万元,将由C公司以货币资金支付A公司。 2018年A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投资 200 借:应收账款 100 贷:在建工程 300 2、在2019年C公司提出A公司需出具发票并达成协议另支付利息50万元。A公司出具了350万元的发票给C公司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假定10万元),那么2019年A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3、2019年A公司将经审计的在建工程-道路等账面余额500万元,其中300万元作为A公司第二期出资款,剩余200万元C公司以货币支付给A公司,并要求出具发票,A公司出具500万元发票给C公司(增值税及附加假定18万元),A公司对这笔业务如何账务处理? 二、案例解析 本问题较为新颖,首先需要考虑一下准则的适用问题,本问题看似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两家企业对标的物的交换,标的物是非货币性质。但本案例,是A公司使用实物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还涉及较大的补价,不应该适用非货币性交换准则,应该按照非货币性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较为特殊的是,本案例用作投资的资产成本高于拟投资的金额,涉及被投资方支付补价的情况。 在2018年,预付给乡镇的300万元,实际并未开工,不应该直接挂账在建工程,先通过预付账款科目即可,但是报表列报时,由于款项所形成的属于非流动资产,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借:预付账款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向C公司注资时,如果仍然没有开工,收到的补价由于是非经营性的,借记其他应收款即可,不应该用应收账款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 借:其他应收款——C公司 100 贷:预付账款 300 2019年A公司出具了350万元的发票给C公司具有迷惑性,实际存在一定的问题: 被投资公司短期内索要50万元利息,不纠结双方的谈判细节及合理性,应该理解为土地价值仍为300万元,C公司支付的100万补价,A公司支付了投资款以及未及时出资的利息50万。这样应该是C公司向A公司开具利息收入的发票,A公司向C公司开具300万土地款的发票。 如果理解为土地已经增值了,A公司支付了300万,投资给C公司时值350万,则可以开具350万的发票,但需要符合实际情况。 针对50万元利息的会计处理,实际很难说A公司欠了C公司50万利息,更可能是几方投资协议的变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更恰当,分录不再赘述。 针对最后一次A公司用500万的道路资产投资,则与首次入资类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转销在建工程即可: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300 借:其他应收款——C公司 200 贷:在建工程 500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