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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价增资”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5-25    人气:696
 

“平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案例分析:某企业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一)基本情况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投入200万现金参股,A在B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二)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2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实收资本——A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5


  (三)涉税处理分析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00万元(1000×80%),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为是相等的;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200万元(1000×20%),与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200万元是相等的。这就是所谓的“平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200万中的160万元(2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或所得,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同样自然人投资者A和被投资企业B公司也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因此,“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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