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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中几个税务事项的理解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08    人气:733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就企业注销的各环节及各监管服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细致的规划指引,笔者现将部分涉税事项进行分析。




一、《指引》第一条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中应当与税务机关相关的事项:一是成立清算组,当被清算企业存在欠税时,税务机关应当以债权人身份构成清算组成员,二是清缴税款与清缴社会保险费用与税务机关必然相关,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二、《指引》中的清算事项


《指引》第三条的“清算”规定企业“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对该规定的把握应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称59号文)进行分析是否应当清算。


59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其中第(四)项第2点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第(五)项第三点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所以“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是指,若合并、分立事项符合特殊性处理规定,合并各相关方及分立各相关方均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计税基础以原计税基础确定,以确保股东权益连续性和经营连续性原则及合理的商业目的得到贯彻,此时,合并、分立各方则不需清算而按相关规定解散;而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因相关各方均以公允价值确定合并分立各方计税基础,故59号文规定应按清算处理,并据以确定相关资产的后续计税基础。


因此本《指引》中的“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指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分立事项,不是所有合并、分立事项。




三、《指引》中的注销登记事项


1、关于普通注销流程中的“容缺即时办理”,是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的注销服务事项。但需要注意的是容缺资料承诺补齐资料是需要在规定期限补齐资料的,不是收到清税文书就已经注销了,在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中是处于“准注销”状态,当承诺期限到期后,纳税人没有按要求补齐资料的,系统默认承诺无效而自动转为正常营业状态,所以需要纳税人及时在承诺期内补齐资料,然后经前台税务人员确认后,按规定转为注销状态。


2、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规定中的“即时”,目前各地规定不太一致,有的地方是5个工作日内,有的地方是20个工作日内。在实务中,5个工作日内让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清算,实际是不可能的,因此所出具的清税证明只能就已知资料做基本判断,但若注销企业提供资料不实,则会给后续企业资产的处置带来一系列的不便,诸如处置资产发票无法开具导致受让方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比如纳税人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无法提供资料注销后,其房产被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不需要求其他诸如发票是否开具、增值税是否申报、土地增值税是否清算等,这就造成房产承受方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契税办理后,受让方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但是不能因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而免除出让方的出让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




四、《指引》中的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流程中规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的市场主体办理简易注销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向税务机关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即时传递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则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核:一是确认该主体是否属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确认该主体是否属于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确认该主体是否属于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如以上三方面都符合,则将确认信息回传至市场监管部门据以确定是否注销登记。


实务中经常存在简易注销的纳税人隐瞒其名下的大宗资产而申请注销,如房产、土地使用权,待注销后再处置相关资产,注销申报不实,形成较大税务风险,不仅要接受税务机关补税罚款等处理。同时根据本《指引》第六条第(十)项规定市场监管机关发现“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因此,市场主体在适用简易注销流程时,一定审慎对待,如确实存在“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自觉放弃简易注销程序,选择普通注销程序,确保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大宗资产合理处置,确保市场主体及其投资人的信用风险及税收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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