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引起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是否为股权转让? |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07 人气:779 |
问题:新股东以增资形式入股,原股东股权被稀释,原股东是否视同股权转让缴纳个税?新股东原股东均为自然人。 解答: 在正常的情况下,公司增资扩股,新股东投资资本金,是公司资本金增加,原股东只是股权比例降低,并没有获得股权转让收入,所以原股东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上述所谓的“正常情况”,是指公司的市值或股权价值符合公允价值,新股东入股价值符合公允价值,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但是,如果新股东入股价值不符合公允价值,也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有以公司增资扩股的名义进行利益转移嫌疑的,税务局有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关反避税条款核定相关各方的个人所得税等。 比如:如果某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是100万元,但是该公司整体价值评估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如果增资扩股,新股东出资1000万元并占有增资扩股后的40%,原股东虽然股权比例降低了,但是并没有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而且整个增资扩股也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 相反,如果公司市值评估为1000万元,但是新股东在增资扩股时只是出资100万元就直接占有增资扩股后的50%,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这时,税务局就有权启动反避税条款,核定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并责令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