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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厘清的几个问题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07    人气:74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称“21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这就意味,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将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现结合21号文件,就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厘清的几个问题,进行如下分享:


  一、鼓励就业创业的优惠力度是否相同?


  依照21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给予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力度要大于给予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优惠力度。如果不考虑扣减税额的上浮,前者可扣减的税额是后者的2倍。


  税喵提醒:


  退役士兵如果拟自行从事某项经营,注册企业之前应充分想好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还是注册为公司制企业,如果是后者,只能按照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受从事行业的限制?


  依照21号文件规定,无论是退役士兵从事各体经营,还是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优惠政策,均没有行业限制。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21号文件规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优惠政策。


  税喵提醒:


  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应注意两个细节问题:


  一是享受优惠政策的起点,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当月、招用退役士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而不是取得收入的当月。


  二是优惠期限3年,是指从开始享受优惠政策起满36个月。如某退役士兵2022年7月份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2022年7月—2025年6月。


  四、可否重复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依照21号文件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该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税喵提醒:


  1.每名退役士兵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3年,在选择就业情况下,如果招录的该名退役士兵之前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原单位已经享受该名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时间未满3年,新就业单位若符合条件,还可以继续享受不满3年的剩余优惠时间,累计满3年之后将不得再享受。如果选择创业,即使每名退役士兵同时成立多个个体工商户,也只能选择在一个店享受。


  2.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被处以罚款。


  五、可否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依照21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税喵提醒:


  1.21号文件强调的是该项优惠政策不得与其他扶持就业类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并没有明确该项优惠政策与所有优惠政策均不得叠加享受。如该项优惠政策可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增值税及“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叠加享受。


  2.小规模纳税人应首先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再享受21号文件规定的扣减增值税政策;如果涉及城建税及附加享受“六税两费”,应先享受扣减政策再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3.如果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再享受扣减政策。


  六、如何理解“依次扣减”?


  依照2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企业)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税喵提醒:


  1.21号文件规定的是“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即首先扣减增值税,扣减后未超限额的;再依次扣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上扣减后仍未超限额的再考虑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扣减,其中个人所得税既可以在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汇算环节扣除,企业所得税只能在汇算环节扣除。


  2.扣减应纳税增值税,不影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应纳税费额计算。21号文件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如果应享受的当期未及时享受,可以申请享受,但依然应遵循依次扣减的原则。如某退役士兵2021年1月份办理税务登记,但因不知晓优惠政策而未享受,直到2022年3月份才了解到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假定2021年1-12月份已累计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合计5000元,个人所得税汇算后应补缴税款20000元,当地规定扣减总额为12000元/年。该退役士兵能否在汇算时从应补缴的个税中直接扣除12000元?依照21号文件规定,不可以直接在个税汇算时直接扣减12000元,而是需要更改申报表,按照正确顺序依次进行扣减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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