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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转增股本和分红,自然人股东是否交税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02    人气:824
 

1、上市公司转增股本


  对于上市公司作出转股的方案,需要具体分析是用什么项目转股。


  1.1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行的具体政策是指:


  (1)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上市公司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2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


  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是不用交个税的。


  参考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的国税函〔1998〕289号对此有明确。


  2、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另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上市公司是采用现金方式分红的,那么个人应该按规定缴纳个税。持股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如果是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自然人股东取得现金分红,参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持股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于自然人股东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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