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热点问答 |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2-10 人气:583 |
最近收到很多纳税人咨询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相关问题,下面税小皖就通过问答的方式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01、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02、一般纳税人按5%征收率简易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文件规定: 一、销售货物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二、不动产租售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三、人力相关 1.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03、一般纳税人按5%征收率减按1.5%简易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04、一般纳税人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 一、销售货物 1.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5.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7.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8.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9.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及抗癌药。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二、建筑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其他服务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不含铁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7.列名的金融服务。如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8.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05、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能否开具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合肥深度税筹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